郑州晚报讯: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经过第一次审议后,条例草案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新能源机动车使用、农业污染等几个方面做了部分修改。郑报融媒记者 张竞昳
城市规划要预留大气流动风道
条例草案一审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改善空气质量状况,要突出源头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排污“大户”应公布排污信息
在工业发展中,不少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十分不利于日常管理监督。同时,党的十九大也提出,要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因此,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务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车
此前,草案一审稿规定“鼓励和支持巩固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规定: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从“鼓励”到“应当”,尽管法条只是一词之差,法律效力却大大增强。
拟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计划
在农业污染方面,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同时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其他污染方面,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