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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8-03-20 09:03:05  |  来源:北京日报  |  编辑:李玥

  原标题:《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征求意见——政府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本报记者 高健

  市法制办昨天(3月19日)就《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保护“非遗”。

  “非遗”保护政府担责

  依据《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民俗活动等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保护,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活态传承,以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为导向,推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条例》明确“非遗”保护的政府责任: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保存、利用工作的领导,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市和区政府还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非遗”档案应公开

  《条例》要求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并结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非遗”进行深度调查。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遗”线索。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对“非遗”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建立并完善本市“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条例》明确,市和区政府要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应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非遗”保护注重活态传承

  《条例》明确,“非遗”项目保护注重活态传承。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濒危项目的后继人才给予支持、及时记录、建档、保存资料和实物等。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整合相关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专项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

  对具有社会和市场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相关部门还可实行生产性保护,例如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给予扶持;推介、宣传、展示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与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交流机会;搭建与文创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等。

  《条例》还鼓励利用“非遗”资源开发体现古都文化、京味儿文化、红色文化、创新文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非遗”与城乡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和旅游等融合发展。

  支持“老字号”境外开店

  《条例》提出,支持传统工艺类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拜师收徒仪式,建立人才培育体系和传承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序列评定机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及北京老字号的品牌保护及统计监测制度,采取各种措施支持老字号企业通过在京外及境外开设门店、设立采购或配送中心等方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北京特色文化。

  市和区政府还应当将京津冀地区共同拥有并有一定影响力的“非遗”项目,优先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京津冀特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条例》还对传统表演艺术及戏曲保护、传统民俗活动保护等提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