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升窗把3岁娃夹成植物人 河南省高院公布8起儿童维权典型案例

2017-06-01 09:19:32|来源:郑州晚报|编辑:万庆丽

【河南在线列表】自动升窗把3岁娃夹成植物人 河南省高院公布8起儿童维权典型案例

        同学打架致人死亡咋处理?非婚生子不抚养该咋办?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河南省高院昨日发布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8件典型案例,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据悉,近年来,全省法院针对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对儿童合法权益实行优先保护;对涉儿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率先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对未成年人加强心理疏导,抚慰心灵创伤;开展了送法进校园、关爱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不断掀起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高潮。

        1案例 琐事争执,同学大打出手致死

        案情:崔某某和梁某某是同班同学。2015年10月6日,两人因琐事在校园里发生争执,不欢而散。当晚,梁某某到崔某某寝室内,扯掉崔某某床帘并与其厮打,被同学劝开。梁某某到厕所拿一把拖把再次到寝室击打崔某某,没有打中。两人又在床上扭打,崔某某从自己枕边拿出一把刀刺中梁某某的右大腿,梁某某与崔某某夺刀将崔某某左手划伤。后梁某某跑到一楼宿管室,失血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梁某某存在过错,且崔某某在案发后及时自首、积极赔偿。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6年。

警示: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容易冲动,预估不到行为的严重性,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大打出手懵懂中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以血的事实提醒学校和社会,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案例 非婚生子然后“隐身”,但抚养费必须给

        案情:康某某系康甲的非婚生子。可康某某出生后不久,康甲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给康某某生活费。康某某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康甲支付康某某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抚养费、感统训练费和幼儿园学费等共计116733.33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康某某抚养费每月2000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负担50%。如果原告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由被告负担50%。

        警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案例 车辆自动升窗,夹住留在车内的女童

        案情:2012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刘某带快3岁的女儿张某某到夏某某处看房屋,将张某某留在夏某某驾驶的汽车内,当时车窗在打开状态。看房回来后,刘某发现张某某头部被车辆的右后车窗自动升降玻璃夹伤,治疗后成植物人。夏某某购车时在车辆上加装了一键启动的自动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动防夹功能。该车辆在车辆熄火、钥匙不操作的情况下,钥匙离开车辆合适的距离,车窗会自动上升并锁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加装的自动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夹功能,造成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没有尽到说明、提醒或告知义务,对造成张某某受伤过错明显。夏某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知悉其车辆性能,但对将张某某独自留在车内缺乏提醒,对造成张某某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刘某前去看房时,将女儿留置在车内,使其处于脱离监护的境地,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夏某某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监护责任。

        警示:意外事故是儿童安全的一大杀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却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

        4案例 下楼梯光线昏暗踩空伤人,学校担责

        案情:刘某某与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2014年12月11日晚,两人在下楼梯时,因光线昏暗,李某某不慎踩空,从后面扑在刘某某背上,二人摔倒在地。刘某某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3次住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每名学生的投保限额为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对刘某某的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刘某某18714.9元。

        警示:本案系典型的在校学生受伤害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5案例 孩子游园溺水,家人、管理方同担责

        案情:2014年3月18日,某镇政府下设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与孔某某签订合同一份,将该镇“游园水系基础处理建设”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张某某、杨某某的女儿张甲,在该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水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杨某某作为张甲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张甲落水溺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游园系公共场所,某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对该游园负管理职责,但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警示:有些公共场所缺少安全防护,部分家长疏忽大意,监护不到位,造成孩子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本案旨在提醒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区;监护人带儿童游玩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悲剧重演。

        6案例 父母无力抚养,谁来当监护人?

        案情:周某某于2004年6月20日出生,其父双目失明,其母无业,需常年照顾其父;其祖父母年近古稀,身患多种疾病;其外祖父母常年有病,跟随周某某的舅舅李某某生活。唯有其叔周甲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月收入约6万元。2016年2月20日,居委会指定李某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遭李某某拒绝,请求撤销居委会的指定监护人证明,并重新指定他人作为周某某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居委会指定李某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但李某某不同意;且周甲愿意承担照顾周某某的职责,可以为周某某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故撤销居委会的证明,指定周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警示: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

        7案例 诱骗强奸幼女, 严惩不贷

        案情:2012年秋至2014年7月9日,袁某某将同村多名幼女诱骗到自家屋内、村外树林、田野等地,多次进行奸淫。2014年7月12日,袁某某被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且无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警示:袁某某利用孩子年幼无知、胆小怕事的弱点,采取哄骗手段多次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的发生也再次给家庭、学校、社会敲响警钟,重视女童人身安全。

        8案例 贩卖亲子,“黑心”父获刑6年

        案情:巨某某通过网络与左某某相识并同居,后左某某怀孕。2015年6月,巨某某提出待孩子出生后卖掉,被左某某拒绝。巨某某通过QQ联系买家,并掐住左某某脖子逼迫其同意出卖孩子。后巨某某与牛某某协议以4万元的价格出卖孩子。2015年7月左某某产下一男婴,牛某某将男婴抱走,向巨某某银行卡转账39880元。5个月后,左某某报案,巨某某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巨某某、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二人合伙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左某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胁从犯,予以免除处罚。

        警示:巨某某为了金钱利益,竟然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掉,可见其利欲熏心到何种地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的,即使是出卖人的亲生子女,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刘铁良)